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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嘉兴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嘉院教字〔2011〕21号

第一条 根据《嘉兴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我校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

(二)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期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较好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获得毕业证书;(三)学位课程成绩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其余课程的平均成绩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且补考课程四门以下,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达到好以上(含良好)。


第三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本科生,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学习期间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肄业生;

(三)学习成绩及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未达到学士学位授予要求者。

第四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每年进行两次,一般在6月及9月评审。每位学员只能在毕业当年申请一次。

第五条  学位授予均须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特殊情况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六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一)在毕业班级最后一个学期结束时,各函授站、教学点根据以上规定,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历年学习成绩和政治思想表现,提出符合条件学生名单,并随带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及答辩材料等报成人教育学院,由成人教育学院将申请者名单及相关材料送交各对应专业所在学院,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提出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学生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逾期未报者,视同放弃,不再另行补报;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审核各学院上报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投票表决方式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三)学校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的学士学位授予名单,正式授予学士学位并发给学位证书。

第七条  成人教育本科自考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参照《浙江省自考委关于高教自学考试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调整后执行问题的通知》(浙考委〔2003〕5号文件)规定执行,并按照我校有关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审核、授予。

第八条  委托其他高校为本校成人教育本科学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位申请条件按授予学位学校学士学位授予要求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嘉兴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嘉院教字〔2008〕12号)同时废止。

                                               嘉兴学院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2023届毕业生,论文已要求查重不超过30%;学位论文查重不超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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